公交痴汉这个名字对不上任何一部片痴汉这两个字在汉语里的本义,和它今天被用来指的事

痴汉这两个字在汉语里的本义,和它今天被用来指的事

公交痴汉这个说法拆开看,「公交」没有歧义,有歧义的是「痴汉」。查汉语辞书会得到一个和多数人预期完全不同的答案,而今天被这两个字指称的那种行为,在中国刑法上有明确的条款对应。这一页把这两层分开讲,再说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:网上广为流传的那版法条,已经不是现行文本了。

汉语辞书里的痴汉

左边是记载的内容,右边是出处与原文。

本义
愚蠢之人,或者说笨蛋。百度百科的「痴汉(汉语词语)」词条把这一条列为释义,并写明词义在南宋至明代之间趋于稳定,多指缺乏判断力者或固执之人。
最早出处
该词条把出处记为南宋陆游的《共语》。也就是说,这两个字连用至少可以上溯到南宋,比今天流行的那层用法早了八百年。
明代用例(一)
词条引《水浒全传》,里面有人对太公说话,说他也是个痴汉。放在上下文里,这是一句口语化的责备,意思是对方糊涂、想不明白,和性没有任何关系。
明代用例(二)
《增广贤文》里的「饶人不是痴汉」——肯饶过别人不等于你是个傻子。词条用它说明这个词的贬义用法。
一个提示
这个词形在百科里不止一条词条,「汉语词语」那一条只是其中之一。同一个写法承载着不止一层意思,这件事本身就值得留意。

今天这两个字被用来指什么

在当代中文里,痴汉这两个字被用来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他人实施性骚扰、猥亵的那种人。这一层用法在媒体报道里可以直接看到:中文媒体报道日本电车上的性骚扰案件时,标题里用的就是这两个字,例如「日本连抓两名电车「痴汉」,其中一个是大学教授」这样的写法。

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一层用法的来路。它和辞书里那个「愚蠢之人」之间,没有可核的承接记载——不是说两者一定无关,而是公开材料里没有任何一处写明它是怎么从那个义项演变过来的,也没有一处写明它是什么时候、经由哪条路径进入中文的。能核到的只有实际用例:媒体这样用,读者这样读。

这也解释了公交痴汉这个说法的构词。它不是一个作品名,是一个由「场所+行为主体」拼成的描述——和「电车痴汉」是同一种构词方式。描述性说法被当成片名在各处复用,正是首页那一屏结果的成因;一个描述,天然可以被安在任何东西上。

这种行为在中国刑法上怎么定性

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现行第一款是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第二款是: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。

对公交痴汉这个说法描述的情形来说,第二款是关键。公共汽车、地铁这类场所本身就落在「公共场所」的范围里,而在这种场所当众实施,法条把它放在了加重一档——不是五年以下,是五年以上。换句话说,这个说法在中文网络上被当成一个题材标签在流通,它描述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位置却相当明确,而且不轻。

还有一点值得写下来:第二百三十七条落到的是刑事这一层。公开检索里能核到的现行条文就是上面这三款,本站不去替读者推断尚未达到刑事标准的情形该如何处理——那不是手上这份材料能回答的问题。

网上流传的那版条文,已经不是现行文本

如果去搜第二百三十七条,很容易搜到这样一版:「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……」。注意第一处差别:那一版写的是「强制猥亵妇女」,现行条文写的是「强制猥亵他人」。一字之差,适用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了任何人。第二处差别在第二款:那一版只有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」,现行条文在后面加了「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」。

这两处都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改的,中国人大网刊出的修正案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。也就是说,凡是还写着「强制猥亵妇女」的版本,都是修正前的旧文本。

旧文本为什么还在流传,有一个具体的原因:中国人大网上那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全文页,本身就还是修正前的文本。那一页 2019 年 5 月发布,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写的仍然是「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」,第二款也没有「其他恶劣情节」那一项。很多转载是从这份全文页抄的,抄的时候它看上去足够权威——所以读到任何一版法条,先看它第一款写的是「他人」还是「妇女」,这一个词就能分辨新旧。